扫一扫关注享海外

海外分享

2304万元!外管局再开新罚单!大行又上榜!返程投资、内保外贷、贸易融资全都逃不掉!

发布时间:2018/10/24 18:14:43 [ 返回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罚没总金额达2304.63万元。


首次提及境内居民海外SPV(特殊目的企业)的外汇违规案例此例一开,意味着今后境内个人/机构想利用境外壳公司返程投回境内,再把境内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的方式(即借助“假外资”资本外逃),不再可行。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强调,在加强处罚的同时,会保障好真实合规的正常交易。


本次20起违规案例分别为:

  • 出现了一个新的罚款方向——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办理利润汇出2起

  • 虚构贸易背景5起

  • 银行被罚没2起:其中,虚假转口贸易1起,虚假贸易融资1起

  • 企业被罚没3起:其中,无进口预付货款1起,虚假提单2起

  • 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3起

  • 老生常谈的蚂蚁搬家7起:其中,银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2起,企业及个人违规办理分拆购付汇5起

  • 地下钱庄3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完)


解读:


在通报的6起企业案例中,首次提及返程投资企业,即在境内投资的海外SPV的外汇违规行为。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和傅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因为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分别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和318.32万美元,构成逃汇行为,分别被罚95万元和104.7万元。

这两起案例,一个是2005年返程投资回国内的,一个是2008年投资回国内的,此次被罚,都栽在了购汇汇出利润阶段。即都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未做返程投资外汇备案,现在想把利润汇出去时,外管往上一追查,是个“假外资”,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


2014年7月14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明确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之后,在回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不合法。


  • 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 所称“特殊目的公司(SPV)”,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 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注意:拿境外绿卡、国籍也不行,习惯性居住在国内的都属37号文下的境内居民)


“37号文”第十五条明确,对于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如发生资金流出,则构成逃汇行为,应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惩罚。


  王春英强调,外汇局在加强对实质性违规的惩处力度的同时,也会保障好真实合规的正常交易。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只是程序上违规的行为是有一定容忍度的,但对恶意或虚假欺骗类交易,会坚决予以打击,“外汇局会处理好防风险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关系。”


  较典型的恶意或虚假欺骗交易有虚假转口贸易和虚假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因为货物不经过境内,常出现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的情形,是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资金非法流出等违规行为常用的渠道。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转口贸易因为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在真实性审核上要求更严,银行更需要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加强单证审核。

声明statement享海外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责任。如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谢谢!